近些年對外貿易也越來越多,而交流和貿易的增多產生的糾紛也會增多。那么涉外糾紛起訴時匯率怎么算呢?接下來找法網小編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涉外糾紛起訴時匯率怎么算
一、外幣之債的支付貨幣
外幣之債,是指以給付一定數額的外幣為標的的債務。域外的立法體例中,許多國家、地區都明確規定了外幣之債以給付本國貨幣為原則、以給付外幣為例外,如德國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等。而縱觀我國現行的各民商事法律,卻缺乏對外幣之債給付原則的規定?!?a target="_blank" class="link">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庇杏^點據此認為,既然我國禁止外幣在境內作為計價和結算貨幣,那么債務人在我國境內給付外幣之債時,應當折算成為人民幣支付。該觀點不無道理,但不管是外匯管理條例還是其他現行法律都并未禁止法院裁判文書確定給付外幣,在民商事領域一貫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尤其是當涉外、涉港澳臺的民商事判決存在申請域外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時,債務人有可能在境外履行判決確定的債務,如涉外合同的雙方明確約定以外幣計價結算,債權人要求給付外幣的,完全可以遵從其約定而不必一概折算為人民幣。因此筆者傾向于認為,當債權人明確要求將外幣之債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支付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要求給付外幣的除外。
二、外幣之債的折算方法
外幣的折算涉及到折算的價格和時點兩個問題。關于折算價格問題,外匯市場有買入價、賣出價和中間價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如何確定人民幣兌主要外幣匯率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2006年1月4日之前人民幣兌主要外幣的匯率(中間價)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確定;2006年1月4日之后人民幣兌主要外幣的中間價按中國人民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確定,其他外匯則以其與美元的匯率進行套算?!币虼?,外幣的折算價格目前應當按照中國人民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主要外幣的中間價計算,其他外匯以其與美元的匯率進行套算。
外幣的折算時點問題是外幣之債計算的核心也是難點,以不同日期的匯率進行折算所得的結果很有可能差異極大,按哪個時間點的匯率進行折算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在具體折算時點的抓取問題上,存在損失發生日、債務到期日、起訴受理日、判決之日等多種標準,具體的審判實踐中法院確定的時點各不相同,當事人的爭議也從未停止。
一般而言,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承擔外幣之債時,若要求債務人以人民幣進行償還,則會先自行選取一個時間點的匯率進行折算并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債權人選取具體日期的方式不應該是隨機的或者是單純地趨匯率較高的日期,而是應當舉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日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與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一定關聯性,才能更好的贏得法院的支持。
以**海事法院為例,眾多審判實踐證明,若當事人選取的匯率日期沒有站得住腳的證據,而被告又不同意原告選取的匯率時,法院傾向于否決該匯率轉而選取如合同履行之日、損害發生之日、案件受理之日的匯率進行折算,其中若案件沒有明確的合同、涉案當事人也未主張其他的具體日期匯率時法院往往選取案件受理之日的匯率進行折算。當然如果債權人選取的日期雖沒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該日的匯率低于債務到期日、起訴日等一系列標準日的匯率,則視為債權人放棄了一部分自身的利益,對于這個債權人自愿的并且相應減輕債務人負擔的選擇,法院傾向于予以支持。
各種折算標準選取的意義主要在于由哪一方來承擔匯率波動的風險,匯率波動是一把雙刃劍,無論固定采用哪一個折算標準都有可能對當事人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故法院在確定匯率折算價格及具體日期時應秉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證據材料分配匯率風險,摒棄單一的審判思路、采取多元化的折算標準,在堅持有利于守約方的原則基礎上,賦予守約方以選擇權,而不必機械地確立固定、單一的時點作為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