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相應的辦案程序,不同的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是不同的,例如說盜竊罪和搶劫罪的辦案程序,有時候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區別,那么職務侵占的辦案程序是怎樣呢?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為大家帶來職務侵占辦案程序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因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決于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的結果,而審查材料的過程,也就是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立案條件,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和分析、評斷這種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因此,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一)股東侵占自己出資的公司、企業的財產
按照法律規定,股東在出資后,這部分財產已屬于公司、企業所有,而不再是股東的個人財產。因此,股東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職務便利侵占其出資形成的公司、企業的財物,也構成職務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業的財物是股東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東通過秘密竊取等非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侵占,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二)將交付管理、經手、使用的財物據為己有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業的高管及其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直接據為己有。這類情況主要發生在公司、企業的銷售主管、經理、廠長身上,因為他們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本單位的財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權、支配權。
(三)本公司、企業人員互相勾結,監守自盜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發貨員、繳庫員、搬運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經手本公司、企業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監守自盜。對于設有保安員的公司、企業,由于財物出入均要登記,上述人員在作案時為將財物順利運出公司、企業,有時便與保安員互相勾結。
(四)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本企業財物
這種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業的財務。例如收發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供貨單位職員互相勾結,虛記收到貨物,使單位的貨款虛增;購銷人員偽造涂改單據;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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