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是一種常見的仲裁的手段,通過行政仲裁方式可以有效的解決糾紛,避免產生一些不良的影響,那么行政仲裁是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呢?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為大家帶來行政仲裁是具體行政行為嗎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 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
(一)無效行政行為的范圍上僅指“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
此限定范圍是依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說,即其具有外在的“明顯違法性”和內在的“重大違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經驗所能判斷的違法行政行為,后者指其違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規,該通說在外國的立法上也有體現,比如,《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該瑕疵按所考慮的一切情況明智判斷屬明顯者,行政行為無效?!?
(二)無效行政行為在效力上表現為“自始、當然和確定無效”
即從行政行為做出時,無需有權機關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沒有尊重該行為的義務,并享有對該行為抵抗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脫等方式進行正當防衛和對抗;這實質上就是賦予了公民在行政行為執行時 “當時”的救濟手段,因其“當時”而不同于復議訴訟等“事后”救濟手段。即使在事后的救濟手段中,對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救濟也不受時效的限制,相對人擁有無期限追訴權,即“做出無效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得隨時宣告或確認其無效,相對人也可隨時請求有權機關宣告或確認其無效”。對該無效行政行為,做出機關即使事后進行了追認、轉換等補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認而變為有效?!耙坏┓ㄔ盒寄骋恍姓袨樵诜缮蠠o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沒有發生一樣?!?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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