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為繼子起訴要求撫養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有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規定,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普通母子關系沒有區別。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因此,繼母也是繼子女的監護人,有為繼子女起訴索要撫養費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