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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找法網的特邀嘉賓楊麗芬律師,以下我為大家解答如何認定離婚協議的效力。
一、離婚協議涉及身份關系,不能依據合同法來認定離婚協議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涉及到身份關系的離婚協議有效還是無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規則來作出判斷。
二、離婚協議牽涉感情因素,協議內容不應成為法院判決的當然依據。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很多時候并不是理性的,雖然不一定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內容的不確定性。
因此,即便判決離婚,協議內容也不應決定法院判決的走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決定子女撫養歸屬時,可以參考協議的內容,但不受協議內容的限制。
三、離婚協議生效以登記離婚為前提,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權。離婚協議屬于附條件生效的民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生效,而這個條件就是登記離婚。
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義務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謝謝!